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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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颁布日期:20110108 实施日期:20110108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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