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准 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1999年1月25日监察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颁布日期:20110108  实施日期:20110108  颁布单位:监察部、 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惩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公务员以及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详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