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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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六节 公务人员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二节 土地契约 第三节 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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