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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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990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0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 第一条 为确定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领馆在领区内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领事官员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具有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或者派遣国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为领事官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第三条 领馆及其馆长有权在领馆馆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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