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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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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