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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09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时效性:已被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四章 邮政资费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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