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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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 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市政机构 第六节 公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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