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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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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