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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8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公布 自1986年9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 豁免条例   第一条 为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第三条 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和使馆馆长交通工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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