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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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79年7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一号公布 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时效性:已被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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