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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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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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