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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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四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组织法。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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