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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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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