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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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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