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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声明的决议

    (1958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0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声明   一九五八年九月四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00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浬)。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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