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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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79年7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二号公布 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时效性:已被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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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时效性:已被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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