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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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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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