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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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次修正)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79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四号公布 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和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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