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为了保证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福建医科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医科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福建医科大学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福建医科大学
第四条 办学性质、层次:省属公办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校简况:福建医科大学创建于1937年,具有77年的建校历史,现已形成学士、硕士、博士人才培养体系和勤奋、严谨、求实、创新"优良校风,成为一所集教学、科研、医疗、预防和社会服务为一体的省属医科大学。2003年,被福建省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建设高校。学校现有上街和台江2个校区,占地面积约1500余亩。现有20个学院(部),25个本科专业。各类在校生23500多人,其中全日制的本科生13000多人、博士研究生240多人、硕士研究生2300多人,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并招收港澳台侨生和外国留学生。有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2个一级学科博士点、二级学科博士点28个,一级学科硕士点8个、二级学科硕士点56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5个。学校有5所直属附属医院,有非直属附属医院和临床医学院12所、教学医院32所和89个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临床教学与实践教学基地网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14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计划、学制及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七条 福建医科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介、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执行省招委会的规定,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九条 我校的调档比例按照生源省份的调档比例规定执行,不超过各省公布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条 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招委会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录取考生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录取过程中,尊重考生的志愿。
第十二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目前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多门核心课程部分章节采用汉语、英语双语教学。
第十四条 在福建省新增的省属本科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其招生对象及资格条件、志愿设置与录取办法均按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2014年省属本科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的通知》(闽教考〔2014〕3号)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在福建省新增的为49个基本财力保障县县级医院定向培养本科临床医学人才项目中,其招生对象、录取程序、教务管理、毕业就业等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为支持做好优秀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计划,我校2014年继续招收新疆少数民族民考汉"预科生。预科录取时,根据专业招生计划、考生的高考成绩及填报的专业志愿按学校招生调配原则进行专业调配,直接确定录取专业。在预科结业时,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有关照顾录取政策的规定,对政策允许加分、适当降分均需由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定投档,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方能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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